井冈山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全面发展,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井冈山大学在册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各方面表现的综合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状况。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A)、智育素质(B)、拓展性素质(C)三部分。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D)的计算公式为:D=A×40% +B×60% +C。
第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测评一次,并依据本办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将作为学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各类评优评先、就业推介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基本素质主要包括德育、体育、劳动教育、美育等相关指标,指学生在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纪律观念、身心素质、劳动素养、美育素养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采取“记实”和“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素质测评成绩(A)由“记实”分值(A1)和“评议”分值(A2)构成,满分为100分。基本素质测评成绩(A)的计算公式为:A=A1×80%+A2×20%。
(一)“记实”分值(A1)满分为100分。分值由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习态度、纪律观念、身心素质、劳动素养等六项分值相加构成,思想政治素质基准分为20分,其余每项基准分为16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在每项基准分基础上采取减分方式计算得出该项的最后分值,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基准分。
1.思想政治素质
(1)测评内容: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者,校级减1.5分/次、院级1分/次、班级0.5分/次。
(3)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煽动闹事、组织非法游行集会、张贴大小字报、参加各类邪教组织,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该项不得分,并取消评定学年一切评优资格。
2.道德修养
(1)测评内容: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维护社会公德,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校荣校,爱护公物,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热爱劳动,热心公益,勤俭节约,爱护环境等。
(2)不遵守《井冈山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者,视情节减1-5分;不文明行为被学校通报者减1.5分/次,被学院(部)通报者减1分/次;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者,校级减1分/次、院级0.8分/次、班级0.5分/次。
3.学习态度
(1)测评内容: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习惯良好,有课堂笔记,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
(2)无故旷课减1分/节课;上课迟到、早退减0.5分/次;出现违反课堂纪律等违反学习纪律情况者,减0.3分/次;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减1分/门。
4.纪律观念
(1)测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等。
(2)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者,分别减4分/次、5分/次、6分/次、10分/次;受通报批评者减1.5分/次;宿舍检查中,被通报使用违规电器的寝室,属寝室全体成员且未受到处分者,每人减0.8分/次,属个人且未受到处分者减1.5分/次,受到处分者,按处分等级减分;擅自校外住宿者,减3分/次;晚归者,减0.5分/次;夜不归宿者,减1.5分/次;无故不参加晨读、晚自习等学校、学院(部)、班级组织的非思想政治教育类集体活动者,校级减1分/次、院级0.8分/次、班级0.5分/次。
(3)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并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该项不得分,并取消评定学年一切评优资格。
5.身心素质
(1)测评内容:体魄健康,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达标;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2)体测不达标者(因身体特殊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不参与体测者除外),减3分/次;无故不参加学校、学院(部)、班级课外体育锻炼、晨练、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者,校级减1分/次、院级0.8分/次、班级0.5分/次。
6.劳动素养
(1)测评内容: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具有必备的劳动能力,掌握基本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具备积极的劳动精神,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
(2)学校劳动教育实践中,在校园日常卫生服务(校园环境卫生、教室或实验室卫生保洁、寝室卫生保洁)、校园和社区服务、生产劳动教育等考核中,出现考核不合格、不及格、百分制60分以下或被通报,有主要责任人的,主要责任人减0.8分/次,其他成员减0.4分/次,无或无法确认主要责任人的,每人减0.5分/次。
(二)“评议”分值(A2)满分为100分。评议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劳动观念和意识、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团结协作精神和诚信品质。每学年初由各班成立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开展评议工作,通过先议后评,给每位学生打出“评议”分数,小组成员的平均分即为每位学生的“评议”分值,评议结果要在班级公布,报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三章智育素质测评
第十条 智育素质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评定,根据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和相应学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智育素质测评成绩(B):
B=∑(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 测评学年有课程补考的学生,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计算,补考不合格的课程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计算。
第四章拓展性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是鼓励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导向性指标。主要对学生在学术科研、社会实践与服务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价,主要考察学生的职业技能、科技学术创新、社会实践、文体竞赛、文学艺术和组织能力等。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等作为主要测评依据。
第十三条拓展性素质分采取记实加分的方式进行测评,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
(一)职业技能类(C1)
1.测评内容:学生通过英语、普通话、计算机等相关等级考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取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1,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证书等级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证书获取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获取证书学年予以加分,其他学年不再重复加分(获取证书学年未加分者除外)。
表1:职业技能类计分标准
职业技能证书 | Ⅰ(初)级/Ⅱ(中)级/Ⅲ(高)级0.6/0.8/1.2 | 非英语专业CET-4/6 (英语专业TEM-4/8) | 0.8/1.2 |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1/2/3/4级 | 0.6/0.8/1.2 (计算机相关专业减半加分) | 普通话水平一甲/一乙/ 二甲/二乙 | 1.2/0.8/0.6/0.4 |
(二)科技学术创新类(C2)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等组织的其他科技学术类竞赛);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专利(含软件著作权);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含创业项目孵化和个人在校内外创业)等。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2和表3,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
表2:学科竞赛、课外科技活动、发明成果和创新创业计分标准
等级或结果 | 类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特等奖 | 团体负责人 | 4 | 3 | 2 | 1.6 |
团体其他成员 | 3 | 2 | 1.6 | 0.8 |
个人 | 4 | 3 | 2 | 1.6 |
一等奖(金奖) | 团体负责人 | 3 | 2.4 | 1.6 | 1.2 |
团体其他成员 | 2.4 | 1.6 | 1.2 | 0.8 |
个人 | 3 | 2.4 | 1.6 | 1.2 |
二等奖(银奖) | 团体负责人 | 2 | 1.6 | 1.2 | 0.8 |
团体其他成员 | 1.6 | 1.2 | 0.8 | 0.4 |
个人 | 2 | 1.6 | 1.2 | 0.8 |
三等奖(铜奖) | 团体负责人 | 1.6 | 1.2 | 0.8 | 0.4 |
团体其他成员 | 1.2 | 0.8 | 0.4 | 0.2 |
个人 | 1.6 | 1.2 | 0.8 | 0.4 |
优秀奖、鼓励奖等 | 团体负责人 | 1.2 | 0.8 | 0.4 | 0.2 |
团体其他成员 | 0.8 | 0.4 | 0.2 | 0.1 |
个人 | 1.2 | 0.8 | 0.4 | 0.2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立项 | 团体负责人 | 2 | 1.5 | 1 | 0.6 |
团体其他成员 | 1 | 0.8 | 0.6 | 0.4 |
个人 | 2 | 1.5 | 1 | 0.6 |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结题 | 团体负责人 | 2 | 1.5 | 1 | 0.6 |
团体其他成员 | 1 | 0.8 | 0.6 | 0.4 |
个人 | 2 | 1.5 | 1 | 0.6 |
创业实践 | ① 业项目入驻创新创业园,在入驻孵化期内,经相关职能部门审定,项目负责人加2分/项/学年,其他成员加1分/项/学年;②个人创业,凭营业执照,经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加2分/项/学年。 |
创新成果 | 获国家专利(含软件著作权):①集体,负责人加2分/项,其他成员加1分/项;②个人,加2分/项。 |
表3: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期刊类别/作者类别 | 专业核心期刊 | 专业一般期刊 |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
独著 | 3 | 1.5 | 1 |
合著(第一作者) | 2.4 | 1.2 | 0.6 |
合著(其他作者) | 1.2 | 0.6 | 0.3 |
(三)社会实践类(C3)
1.测评内容:学生担任学生干部;获得“大学生年度人物”、“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表彰;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优秀团队或先进个人称号等。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4、表5和表6,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学生干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社会实践获奖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其他情况参照相应标准酌情加分。
表4:社会工作计分标准
考核等级 社会职务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团委副书记(学生)、大学生自律委员会主任团成员 | 1.8 | 1.2 | 0.8 | 0 |
各部门正副部长(各工作室正副主任)、社团负责人、学生党、团支部书记,班长 | 1.5 | 1 | 0.6 | 0 |
各部门(工作室)干事、学生党、团支部委员、班委成员 | 1.2 | 0.8 | 0.5 | 0 |
寝室长 | 0.8 | 0.5 | 0.3 | 0 |
表5:获荣誉称号计分标准
等级 荣誉名称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集体 | 负责人 | 3 | 2.4 | 1.6 | 1.2 |
其他成员 | 1.5 | 1.2 | 0.8 | 0.6 |
个人 | 3 | 2.4 | 1.6 | 1.2 |
表6:社会实践活动计分标准
等级 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社团) |
优秀团队 | 负责人 | 1.5 | 1.2 | 0.8 | 0.6 |
成员 | 0.8 | 0.6 | 0.4 | 0.3 |
先进个人、优秀个人 | 1.5 | 1.2 | 0.8 | 0.6 |
调查报告或成果获奖 | 1.5 | 1.2 | 0.8 | 0.6 |
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 0.6/次 | 0.5/次 | 0.3/次 | 0.2/次 |
(四)文体竞赛类(C4)
1.测评内容: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体艺术竞赛获奖,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等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文艺展演或竞赛、各级各类体育竞技比赛、演讲辩论赛、征文比赛等综合素质型竞赛活动。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7,不同项目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
表7:文体竞赛、综合素质型竞赛计分标准
等级 获奖名称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校级 | 院级 |
集体或个人奖 | 特等奖(破纪录) | 4 | 3 | 2 | 1.6 |
一等奖(一、二名) | 3 | 2.4 | 1.6 | 1.2 |
二等奖(三、四名) | 2 | 1.6 | 1.2 | 0.8 |
三等奖(五名至最后获奖名次) | 1.6 | 1.2 | 0.8 | 0.4 |
参与、鼓励奖、纪念奖等 | 1.2 | 0.8 | 0.4 | 0.2 |
(五)文艺作品类(C5)
1.测评内容:学生在合法媒体上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其中,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网站应该是国家党政部门,专业学会,学校、学院(部)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
2.计分标准:计分标准依照表8,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若第一作者为教师,则排名第一的学生作者可认定为第一作者。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计分标准确定媒体发表作品的具体加分值。
表8:发表文学、新闻等作品计分标准
等级 作品项目 | 国家级媒体和官网 | 省级媒体和官网 | 地市级媒体和官网 | 学校职能部门主板媒体或官网 | 学院(部)媒体或官网 |
文艺作品类 | 1.5 | 1.2 | 0.8 | 0.6 | 0.4 |
新闻宣传类 | 0.8 | 0.6 | 0.4 | 0.3 | 0.2 |
第十四条各类奖项级别认定参照我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难以认定的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五条 拓展性素质测评由个人自评和班级测评小组共同进行评定,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经班级测评小组核查评分后,报学院(部)审核。各分项累计所得总分即为拓展性素质测评成绩(C),其计算公式为:C=C1﹢C2﹢C3﹢C4﹢C5。
第五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学院(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七条 班级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成人员为5-7人(成员总数为单数),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根据本办法对“拓展性素质”项进行自评,并提供加分项的原始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将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中直接扣5分,并取消评定学年一切评优资格。
(二)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对“拓展性素质”测评进行逐一评分,对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基本素质”及“智育素质”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定。
(三)班级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学院(部)负责对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审核评定,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过程和结果,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学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各学院(部)要建立、健全各项考核管理制度,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育人功能,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学院(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经本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 发布时间: 2019-03-15 10:3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