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06    来源:     

井冈山大学本科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21年修订)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 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赣教助字〔2020〕10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符合国家和江西省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资助政策相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井冈山大学的本科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八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3)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二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四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七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常规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但各学院(部)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动态调整机制,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随时向学院(部)提出认定申请,学院(部)应及时核实、认定(或调整等次),并报学生资助中心。认定等级分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学院(部)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十九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填写《井冈山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院(部)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随时向学院(部)提出认定申请,学院(部)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前告知。要通过专题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同时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扶贫手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证的证件复印件之一。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学院(部)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二十四条 结果公示。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将贫、特困生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申报资助计划和确定资助对象依据。

第二十六条 认定流程。各班召开专题班会→宣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学生本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各学院(部)建档→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生资助中心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认定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的2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八章 认定要求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建立跟踪调查了解机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关心、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精神扶助,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辅导员、班主任的评先评优工作挂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要设立举报信箱,并将不定期对各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抽样调查、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调研和回访。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相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 发布时间: 2022-05-06 11:45:00 |